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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中意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中意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43号罪犯沈中意,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7)临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中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沈中意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沈中意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2010年9月16日依(2010)鲁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减为十九年六个月;2014年9月15日依(2014)济刑执字第6332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运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沈中意在无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沈中意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沈中意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中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中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