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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04民初1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于海霞与刘允亮、刘茂义、白凤洁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霞,刘允亮,刘茂义,白凤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04民初1973号之一申请人:于海霞,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翠江锦苑*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刘允亮,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东风村一屯。被申请人:刘茂义,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东风村一屯。被申请人:白凤洁,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红旗镇桑树村二屯。申请人于海霞与被申请人刘允亮、刘茂义、白凤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海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茂义名下坐落于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上品尚城B区11号楼0210002号房屋的产籍,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于海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茂义名下坐落于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上品尚城B区11号楼02100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3-30005869,建筑面积108.96平方米)的产籍。上述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