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群萍申请执行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萍,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赵群萍,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七号院38号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住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668号赵群萍与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民终2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群萍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收到案件后,首先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互联网银行财产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无财产;后又先后前往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交易所、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群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群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立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茹成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金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