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芳芳与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林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59号申请执行人钱芳芳,女,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金益林,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金晓辰,女,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良飞。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陆卫国、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因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6民初1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