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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范阳斌与罗金鑫、罗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阳斌,罗金鑫,罗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645号原告:范阳斌,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罗金鑫,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罗安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原告范阳斌与被告罗金鑫、罗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范阳斌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阳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范阳斌承担。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岩芝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