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范阳斌与罗金鑫、罗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阳斌,罗金鑫,罗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645号原告:范阳斌,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罗金鑫,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罗安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原告范阳斌与被告罗金鑫、罗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范阳斌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阳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范阳斌承担。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岩芝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