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玲芳、韦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芳,韦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刘玲芳,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证件号码452323197602132245。被执行人韦文章,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证件号码450121196802200070刘玲芳与韦文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良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文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玲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文章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文章名下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未发现可立即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文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玲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文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玲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良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