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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923号原告:王某某,女,32岁,汉族。被告:万某某,男,36岁,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