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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8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刘梦藻,刘永红,马向军,时敬,吴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2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所在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梦藻,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永红,女,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马向军,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时敬,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中秋,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