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沈平安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平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平安,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平安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平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沈平安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李程吴村小史楼沈XX家,翻墙入院后推门进入堂屋,与睡在堂屋东间大床上的沈XX强行发生性关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沈平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沈平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与被害人沈XX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自己使用暴力手段。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沈平安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李程吴村小史楼沈XX家,翻墙入院后推门进入被害人沈XX家堂屋,与睡在堂屋东间大床上的沈XX强行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平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XX的陈述,证人沈发祥、沈某1、沈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平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沈平安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使用暴力,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主动认罪伏法。根据被告人沈平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平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艳丽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