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俊杰与中山市南朗镇德顺织带厂、胡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杰,中山市南朗镇德顺织带厂,胡小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105号原告:罗俊杰,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德顺织带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竹仔林”工业区厂房大楼三楼及四楼。主要负责人:胡小冬。被告:胡小冬,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杰诉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德顺织带厂、胡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俊杰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体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