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映翠与被执行人何江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295号被罚款人何江平,男,生于1987年5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映翠与被执行人何江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江平拒不全部履行生效的(2013)通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江平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在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