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姚桂林与杭州森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林,杭州森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第273号原告姚桂林,男,1957年8月3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杭州森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飞,男,1971年1月12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原告姚桂林与被告杭州森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原告姚桂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桂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桂林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