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白义与被告全海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义,全海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231号原告:白义,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全海笑,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白义与被告全海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白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