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严辉与王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严辉,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严辉,男,汉族,1951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徐严辉与被执行人王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博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严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博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王博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信息、互联网金融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机动车信息;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受偿2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