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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季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季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562号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2159907F,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双元路12号拆迁回迁1幢101室(3)。法定代表人:纪东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季钟,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季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