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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任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被执行人:任宝明。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任宝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中红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胡新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