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张某某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执行的(2017)内0104执492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4执492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天 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