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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培浓、胡伟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浓,胡伟悦,胡丹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马培浓,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李云龙,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伟悦,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胡丹桂,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培浓与被执行人胡伟悦、胡丹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伟悦、胡丹桂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伟悦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伟悦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和尚岙村的房产已司法拍卖成交,无款可供分配;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伟悦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南路149幢508室的房产由另案处置中,本案不再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胡伟悦、胡丹桂尚欠申请执行人马培浓借款本金28310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46元,执行费6665.77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