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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艳华与孟俣霖、高杨面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华,孟俣霖,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华,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孟俣霖,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杨,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艳华与被执行人孟俣霖、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俣霖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字第4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善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