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朱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3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东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902457325Y。法定代表人:岳耀。被申请人朱强,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和被申请人朱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24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强价值62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提供担保的62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