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六华、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六华,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徐六华,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双溪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87738593。申请执行人徐六华与被执行人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凤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9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405509799CN;同时,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583.213033万元,负债总额达2172.885731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故本院作出(2017)浙082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常山县钙都钙业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9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