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伟峰、武跃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峰,武跃利,崔江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峰,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捕前住宜阳县。因犯强奸罪,1996年1月11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9月23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3年11月11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1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被告人武跃利,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盗窃,199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2001年9月28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16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2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被告人崔江涛,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捕前住宜阳县。因犯抢劫罪,2001年9月28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1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峰、武跃利、崔江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葛佳佳、李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峰、武跃利、崔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伟峰伙同被告人武跃利窜至宜阳县北城区香山丽都小区,用液压钳破坏车锁,将被害人孙某价值2716元的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李某价值2416元的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张某1价值2560元的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白某的电动车盗走,并进行销赃。���发后,被害人李某、张某1的车辆已追回。2016年10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王伟峰伙同被告人武跃利、崔江涛骑摩托车窜至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玉恒小区,王伟峰、武跃利用液压钳破坏车锁,将被害人吕某价值2656元的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王某价值3201元的电动车盗走,三人骑车至洛阳以16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2016年10月25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王伟峰到宜阳县锦屏镇灵山小区将被害人张某2一辆价值2624元的电动车盗走。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王伟峰、武跃利、崔江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报告、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峰、武跃利、崔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峰、武跃利系累犯,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崔江涛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伟峰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被告人武跃利、崔江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伟峰伙同被告人武跃利窜至宜阳县北城区香山丽都小区,用液压钳破坏车锁,将被害人孙某价值2716元的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李某价值2416元的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张某1价值2560元的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白某的电动车盗走,并进行销赃。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张某1的车辆已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被告人武跃利的供述:2016年10月30晚上11点,王伟峰打电话让出去转转,在向荣市场南头见到王伟峰,他拿一个四、五十厘米长的黑色手提包,装着液压钳等工具。两人转到一个小区(在科大小区附近),凌晨1点多两人进入小区,转了一、两个小时,在刚进小区东边的楼下一单元盗窃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在最后一排角落里盗窃两辆踏板电动车(其中一辆白色小龟造型),在车子棚盗窃一辆踏板电动车(白色小龟造型),其和王伟峰各骑一辆出了小区,停在南边一个空院里。然后又步行回到那个小区,凌晨3点多,进去每人又骑一辆电动车出来,骑到王伟峰在城关镇小北门的租住房里。两人又坐出租车到原先停放两辆电动车那里,各骑一辆电动车到洛阳市150医院附近,以1500元销赃。其当晚穿黑色棉衣,两人都戴着帽子。每人分了750元。2、被告人崔江涛的供述:王伟峰给其手机发的电动车图片问其要电动车不要,其不要,他让帮忙看别人要不要。后在王伟峰租住的院子里���现白色踏板电动车,王伟峰说是偷的。他的微信名是“情未了”,微信号×××,电话151××××9923。3、王伟峰与崔江涛微信聊天截图照片。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10月31日早上6点发现电动车被盗,查看小区监控发现凌晨2点50分有个男的骑车出了小区门。电动车是红色踏板式,绿佳牌,2016年8月份2700元购买的。车座下有昨晚在鸿强购物广场买的苹果和瓜子、一件红色绿佳雨衣。附电动车购买凭证、鸿强购物广场购买苹果、瓜子小票。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10月31日早上8点发现电动车被盗,是白色雅迪牌踏板式。小区监控显示凌晨2点10分两个人步行进入小区,2点50分两人各骑一辆电动车出去,3点4分,他俩又进入小区,3点15分进入电动车充电棚,3点44分,前边的那人骑着其的电动车出了小区。附购买电动车凭证。6、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6年12月5日发现电动车不见,物业让其到派出所认领。电动车是白色踏板爱玛牌的。附电动车购买发票。7、被害人白某的陈述:10月31日早上8点发现电动车不见,是白色森地踏板车,合格证、发票等证明在车里放着一起被盗。车是2015年8月2850元购买的。8、搜查笔录及照片:2016年11月1日,民警对王伟峰位于宜阳县城关镇中街村租住处进行了搜查,发现一件黑色外套,背后有耐克NIKE字样及商标图案、一件咖啡色立领夹克外套、一件黑色毛领外套、一顶深蓝色帽子,发现一黑色手提包,装有两双线手套、液压钳、螺丝刀、内六方扳手、剪刀、钳子、改锥等,发现一袋焦糖瓜子、一袋红富士苹果,塑料袋上均有鸿强购物广场标签,衣柜内发现现金12000元,发现一件红色“绿佳电动车”雨衣、一件蓝色“小刀电动车”雨衣、一个雅迪电动车充电���。9、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视频截图,证明王伟峰、武跃利盗窃香山丽都小区四辆电动车的监控视频及路线。10、崔江涛辨认笔录,辨认出香山丽都大门口视频中第一个男子像武跃利、第二个男子像王伟峰。11、武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香山丽都监控视频中第一个像其亲兄弟武跃利,第二个不认识。12、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接近案发当晚条件下,与王伟峰身高像似的侦查员穿上在王伟峰处扣押的外套上衣、帽子及黑色手提包,模仿嫌疑人作案时走路形态等证实在相同的监控视频下,案发时嫌疑人所穿的上衣、帽子及手提包,同在王伟峰处扣押的上衣、帽子及手提包在监控视频中显示的特征一致,认定案发时监控中未戴口罩的犯罪嫌疑人是王伟峰。1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张某1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560��;李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146元;孙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716元。总计7422元。二、2016年10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王伟峰伙同被告人武跃利、崔江涛骑摩托车窜至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玉恒小区,王伟峰、武跃利用液压钳破坏车锁,将被害人吕某价值2656元的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王某价值3201元的电动车盗走,三人骑车至洛阳以16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在本案审理期间,崔江涛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3201元,退赔吕某经济损失2656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被告人武跃利的供述:2016年10月25日晚上,王伟峰到锦屏小区找其出去转转,并叫上了崔江涛一块儿骑摩托车出去,12点多转到寻村一个小区,其和王伟峰在小区盗窃一辆踏板电动车和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在小区外将电源线剪断重新接上,一人一辆骑着离开。给崔江涛打了一个电话,他在离小区很远处碰面。崔江涛开始联系卖车,没联系成,其又联系了150医院附近买车的人,三人骑着车到150医院附近以1600元价格将车卖了,其和王伟峰每人分了800元。2、被告人崔江涛的供述:2016年10月25日晚上,其与武跃利、王伟峰骑摩托车到寻村玉恒国际小区,王伟峰、武跃利盗窃两辆电动车,三人将车骑到洛阳销赃。在王伟峰住处搜查到的黑色手提包与盗窃当晚王伟峰、武跃利拿的手提包一样。4、被害人吕某的陈述:10月26日下午发现电动车不见,是金色爱玛踏板电动车,2016年以3300元购买。附购车凭证。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10月26日7点发现电动车不见,是白色绿佳踏板电动车。附购车凭证。6、辨认笔录,崔江涛辨认出玉恒国际小区大门进门��控视频中第一名推车出去的像武跃利,第二名推车出去背后有耐克标志的男子是王伟峰。7、玉恒国际小区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情况、监控视频截图。8、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接近案发当晚条件下,与王伟峰身高像似的侦查员穿上在王伟峰处扣押的背后有耐克商标图样外套上衣,模仿嫌疑人当时推车的形态等证实在相同的监控视频下,案发时嫌疑人所穿的上衣、帽子及手提包,同在王伟峰处扣押的上衣、帽子及手提包在监控视频中显示的特征一致,从而认定监控中(案发时)穿黑色夹克上衣背后有耐克商标图样的犯罪嫌疑人是王伟峰。9、武跃利指认在玉恒国际小区盗窃两辆电动车的照片。10、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王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201元,吕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656元。11、王伟峰手机(151××××9923)��过基站位置信息,证实2016年10月26日2时56分,王伟峰手机在玉恒国际小区附近有一次通话。12、辨认笔录,武跃利辨认出赵敬春为收买电动车的人。综合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孙某、白某等报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日,民警将王伟峰、崔江涛抓获。2016年12月17日,民警将武跃利抓获。3、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王伟峰、武跃利、崔江涛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王伟峰因犯强奸罪,1996年1月11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9月23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3年11月11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武跃利因盗窃,199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2001年9月28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16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崔江涛因犯抢劫罪,2001年9月28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4、领条、谅解书,证明李某、张某1被盗电动车已领回。崔江涛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3201元,退赔吕某经济损失2656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5、同步录音录像及监控视频光盘6张。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峰、武跃利、崔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王伟峰、武跃利、崔江涛系共同犯罪,王伟峰、武跃利系主犯,崔江涛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王伟峰、武��利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崔江涛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武跃利、崔江涛自愿认罪、悔罪,酌予从轻处罚。关于在香山丽都小区、玉恒小区盗窃的事实,王伟峰虽不承认,但有同案被告人武跃利、崔江涛的供述、监控视频、从王伟峰租住处查获的两辆被盗电动车、被盗车内的瓜子、苹果、雨衣及作案工具的等物品、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手机位置信息等证据能互相认证,形成了证据链,对王伟峰参与该两起盗窃事实应予认定。关于指控王伟峰在灵山小区盗窃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充分,形不成证据链,故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峰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武跃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崔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伟峰、武跃利共同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2716元。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两双线手套、液压钳、螺丝刀、内六方扳手、剪刀、钳子、改锥等予以没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伟峰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武跃利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崔江涛的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未缴纳的罚金及退赔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江人民陪审员 常柱子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绍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