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行审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吴钦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吴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297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会盟路东段。负责人王朝中,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钦伟,男,汉族,1979年07月0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郊区。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29829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2017年06月28日,本院收到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吴钦伟在2016年06月06日的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要求吴钦伟缴纳罚款100元及滞纳金100元。本院认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又无正当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