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春民与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民,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75号申请人许春民被执行人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许春民申请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0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035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连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