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振、屈超抢劫、侮辱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屈超,杨健,马鹏鹏,董育良,侯鹏,杨光达,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刑终16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振,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廊坊市永清县。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超,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汉族,专科文化,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健,男,1992年7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廊坊市永清县。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鹏鹏,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育良,曾用名董建蒙,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汉族,专科文化,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侯鹏,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光达,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廊坊市大城县。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佟超,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鹏鹏、董育良、侯鹏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光达、佟超、王振、屈超、杨健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冀100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鹏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董育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侯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杨光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被告人佟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王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七、被告人屈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八、被告人杨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王振、屈超、杨健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屈超、杨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振、屈超、杨健及原审被告人马鹏鹏、董育良、侯鹏、杨光达、佟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马鹏鹏、董育良、侯鹏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对原审被告人马鹏鹏、董育良、侯鹏应依法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振、屈超、杨健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振、屈超、杨健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陈克祥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致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