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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班志雄、孙荟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班志雄,孙荟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56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D24座1号商铺夹层,机构代码71926549-9。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班志雄,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孙荟钧,女,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