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班志雄、孙荟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班志雄,孙荟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56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D24座1号商铺夹层,机构代码71926549-9。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班志雄,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孙荟钧,女,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