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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学先、龙泉市亿林木制品厂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先,龙泉市亿林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吴学先,男,1950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龙泉市亿林木制品厂。住所地:龙泉市芳野综合区块内*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0437782-6负责人:林伟,系该厂厂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吴学先和被执行人龙泉市亿林木制品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泉市亿林木制品厂银行存款400多元,同时查无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其名下坐落于龙泉市芳野综合区块内1号地块已被另案查封。现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140000元目前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