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和被上诉人蔡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蔡耀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30号(金湘潭商业广场B座9楼)。负责人:葛石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桃荣,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耀。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上诉人蔡耀的车辆损失为508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审 判 员 周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