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美丽申请执行孔新元、张毅、王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美丽,孔新元,张毅,王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武美丽,女,汉族,4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孔新元,男,汉族,48岁,现住不详。被执行人张毅,男,汉族,48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丽春,女,汉族,4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武美丽申请执行孔新元、张毅、王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