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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669泰州市娄庄镇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娄庄镇娄庄村村民委员会,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民初1669号原告:泰州市娄庄镇娄庄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7825004-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法定代表人:朱亚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栋,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9077-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法定代表人:洪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泰州市娄庄镇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娄庄镇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亚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租金4726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9年起被告共租用原告土地68.168亩,签有协议三份,自2011年起每年应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118152元,但被告自2013年起就一直不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原告每年都派人至被告处催要无果。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用娄庄村8、9、10三组的土地,租用土地面积54.38亩,地点:北环路北侧、10组、11组通行道东侧;租用期限10年,从200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被告每年向原告交纳租金97884元,租金必须在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结清,逾期不交每日按1%计算违约金;等等。2010年11月18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用娄庄村9组土地6.11亩、10组土地2.81亩,地点在被告公司北侧、东侧,租用期限为9年,从2010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每亩每年租金1800元,合计16056元;租金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结清,逾期不交每日按1%计算违约金;等等。2011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用娄庄村8组土地0.288亩、9组土地1.08亩,租用期限为9年,从2010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每亩租金1800元,合计2462元。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土地,被告向被告给付2009年至2012年期间的土地租金。2013年起,被告未按约给付租金。截止2016年年底,被告共欠原告土地租金472608元。原告追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两份、补充协议书一份、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五份(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租用原告提供的土地后,未按约及时结清所欠租金,引起纠纷,被告对此应承担支付租金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娄庄镇娄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47260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950元,由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9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8390元及公告费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90元。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审判员  朱粉珠人民陪审员  万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