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朝霞、马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朝霞,马建明,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崔朝霞,女,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马建明,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B座1单元22层2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朝霞、马建明与被执行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相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