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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居为民与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为民,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居为民,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05020690-4。法定代表人马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居为民与被执行人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栟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居为民货款人民币5834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居为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权利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栟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斌审 判 员  马永林助理审判员  高亚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中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