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韩付英、张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韩付英,张志佳,张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019号原告:广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广平县站前路北侧**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献顺,男,汉族,住广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韩付英,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被告:张志佳,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被告:张苏娥,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广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韩付英、张志佳、张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广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广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免于缴纳。审判员 王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