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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焕军、杨林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焕军,杨林民,陶高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焕军,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北京市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民,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珍,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陶高宝,男,194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上诉人杨林民因与安焕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一、解除被告杨林民于2015年3月10日代第三人陶高宝与原告安焕军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涿鹿县卧佛寺选矿厂的部分协议。二、撤销被告杨林民于2015年3月10日代第三人陶高宝与原告安焕军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林山沟铅锌多金属探矿权的部分协议。该判决解除与撤销的内容叙述不完整。本案发还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结合政府提高铁矿年开采量的要求,查明事实,依法准确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林民、安焕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姜 兵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