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1谢建娥与印东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娥,印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娥,女,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刘纯洁,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印东平,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谢建娥与印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印东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谢建娥货款30355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印东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材料非申请执行人谢建娥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