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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恢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04徐骏与华文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骏,华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恢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骏,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代理人胡国栋,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文凯,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骏与被执行人华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骏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骏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严庆丰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