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47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坚、张宏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证住址。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世庆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