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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8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与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盛昌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吕律、陈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盛昌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吕律,陈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许鹏,负责人。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法定代表人:吕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安市盛昌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张安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吕律,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陈茂华,男,生于1964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盛昌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吕律、陈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8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奥帝鑫城B区)J栋二层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为:岳房权证岳池字第XXXX号)、三楼一号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为:岳房权证岳池字第XXXX号)、三楼二号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为:岳房权证岳池字第XXXX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