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天丽与史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丽,史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70号申请人:徐天丽。被执行人:史朝锋。本院在执行徐天丽与史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天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4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