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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天丽与史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丽,史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70号申请人:徐天丽。被执行人:史朝锋。本院在执行徐天丽与史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天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4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