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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卜国防、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国防,王振,张丹丹,陈帅,许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卜国防,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振,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张丹丹,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陈帅,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现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许静静,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现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卜国防申请执行王振、张丹丹、陈帅、许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振、张丹丹、陈帅、许静静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民初802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天义审判员  顾XX审判员  付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