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尔全、张齐英、梁建荣、梁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尔全,张齐英,梁建荣,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胡尔全,男,193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张齐英,女,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梁建荣,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梁建平,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尔全、张齐英(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梁建荣、梁建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补偿金116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建荣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带溪支行的银行存款11694元。详见扣划通知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