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超与梁绍松、李俊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超,梁绍松,李俊培,宋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36号原告王明超,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6日,住禹州市。被告梁绍松,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8日,住禹州市。被告李俊培,曾用名李俊倍,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30日,住禹州市。被告宋爱荣,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17日,住鲁山县。原告王明超诉被告梁绍松、李俊培、宋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明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明超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王明超承担。审 判 长 齐克功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