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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超与梁绍松、李俊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超,梁绍松,李俊培,宋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36号原告王明超,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6日,住禹州市。被告梁绍松,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8日,住禹州市。被告李俊培,曾用名李俊倍,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30日,住禹州市。被告宋爱荣,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17日,住鲁山县。原告王明超诉被告梁绍松、李俊培、宋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明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明超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王明超承担。审 判 长  齐克功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