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琴诉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031号原告:陈某某,女,192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主体不符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