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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秦玉山、田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秦玉山,田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040号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成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博雯,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玉山,男,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告田燕,女,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秦玉山、田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俊光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泽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