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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张宏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张宏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8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负责人:陆登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燕,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仁,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广场”七楼。负责人:张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宏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