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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方正、许清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正,许清松,孙晶,许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正,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许清松,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孙晶,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许清梅,女,汉族,1978年5月11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方正与被执行人许清松、孙晶、许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方正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