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黄松林、洪福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松林,洪福来,陈秀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松林,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邱晓能、张楚涵,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福来,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秀妙,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松林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76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7400元,但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询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洪福来在兴业银行厦门禾祥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安仑苍支行等银行机构有存款信息;有址在厦门市的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XXXX号)、XX号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XXXX号)、XX号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XXXX号)、厦门市的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064XXXX号)、第XX号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064XXXX号)、(厦地房证第0034XXXX号)、(厦地房证第0051XXXX号)、(厦地房证第0051XXXX号)房产,上述房产均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有牌号为闽D×××××、闽D×××××奥迪牌小型汽车各一部;被执行人陈秀妙有址在厦门市的房产[合同编号0126XXXX]、[合同编号0029XXXX]及厦门市的房产[厦国土房证第0119XXXX号],查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依法对被执行人洪福来名下相应的银行账户办理冻结,但上述银行账号因另案已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先予冻结,故本院无法实施扣划;本院(2015)南执字第2056号案于2015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洪福来名下的牌号为闽D×××××、闽D×××××奥迪牌小型汽车;于2015年8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洪福来名下的店面、车位等房产;3、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的主要财产分别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首先冻结、查封,本院已发函上述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