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字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耿兴荣与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兴荣,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字5521号原告:耿兴荣,男,汉族,1947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海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单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兴荣与被告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兴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兴荣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兴荣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