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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爱英与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英,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405号申请人:韩爱英,女,194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张友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韩爱英与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爱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查封价值600000元,并由于志飞以其名下的房产(房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查封价值600000元。同时查封于志飞名下的房产(房权证×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启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