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1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XX涛与陈彦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涛,陈彦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12民初234号原告:XX涛,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婆围村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告:陈彦泰,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彬定村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XX涛与被告陈彦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称被告陈彦泰已于开庭审理前向原告XX涛偿还其���欠全部借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XX涛负担。审 判 长 陈继梅人民陪审员 黄 秀人民陪审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甘家栋书 记 员 刘丽婷